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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举证责任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因此,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的关键点。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学者经过对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研究、形成多种流派的学说,其中部分学说被许多国家采用,构建本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并推动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向更加科学方向发展。而我国由于在民事诉讼法上研究的滞后性,对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研究尚显薄弱,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不够完善。笔者试图通过对此问题的研究,能对有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举证责任的含义。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的两种解释;一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足以使案件交于陪审团评议的证据的行为。二是指当事人对交于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事实的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不利益。大陆法系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基于对两大法系的理解,我国法学界对举证责任也有自己的认识。 第二部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比较。举证责任分配学说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多种学说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及法律要件分类说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以罗森伯格的“规范说”为代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被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法院长期采用。进入 20 世纪后,作为对以前学说的纠正与补充,大陆法系又出现了众多学说。英美法系通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只能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础上,就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具体分配。 第三部分:举证责任分配追求的内在价值。实现实体法宗旨和价值标准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首要价值取向。保证诉讼程序公正是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在现代诉讼中,诉讼经济和效益逐渐成为举证责任分配又一价值取向。 第四部分:构架我国的举证责任能分配制度。首先提出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