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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患病的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此二百六十条之一即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规定解决了前段时间一直存在的非家庭成员虐待行为难以规制的问题,弥补了之前刑法存在的法律漏洞,这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为契合点,结合实践生活中的虐待事件,对刑法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进行分析、研究,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刑九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原因分析。本章详细地列举了近几年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引人深思的非家庭成员虐待事例,同时论述了针对这些虐待事例,司法实务的规制现状,针对这些规制状况,阐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要看法,并对这些看法逐一分析,最后引出本文讨论的罪名即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阐述刑法增设本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章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条规定入手,在讨论理论界对此罪的认识的基础上,阐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分别从四个方面入手:主体方面,主要说明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患病的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在家庭成员的基础上扩大了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主要说明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主观方面应是直接故意,分析了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的主观心理,同时将与犯罪心理有关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进行阐述;客观方面要件,从“虐待”和“情节恶劣”两个角度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了虐待手段的多样性以及情节恶劣的认定,“虐待”要求是持续的、连续的,一次性的虐待行为难以认定为本罪的行为要件,“虐待”必须是作为的,而且不单是精神上的,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需要全面、综合地评定;客体方面,主要阐述了本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对本罪的保护对象进行逐一分析界定。第三章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阐述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的关系,从行为主体、量刑、行为对象、告诉方式四个方面对两罪进行辨析;阐述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着重论述了虐待致人重伤情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