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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在总结GATT(关贸总协定)四十多年来运行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对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很大补充和改进而形成的,它被视为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WTO的最独特贡献”(the WTO’s “most individual contribution”)。近年来,不少学者对这一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的研究却非常少。发展中国家占世贸组织成员的80%,我国也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因而研究这一问题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们普遍认为由于双边途径奉行的是实力政策,而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贸易报复能力都处于劣势,因此仅凭借双边途径,发展中国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下,各成员方不分大小、强弱,都有权援用争端解决机制,以谋求公正、合理地解决相互间的经贸纠纷,因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无疑有着特殊的好处。那么,发展中国家对这一机制的利用到底如何,遇到了那些问题?如何解决呢?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问题入手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了探讨。 本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WI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该部分简要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争端解决的机构以及处理争端的基本程序,同时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较之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 第二部分,发展中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法律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在简要介绍了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以后,作者详细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面临的问题。例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争端解决的过程花费过高。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发达国家的律师,而这些律师收费高昂。因而发展中国家将争端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时需要小心权衡利弊得失,而发达国家的顾虑显然小得多。由于这巨大的实力差距,从根本上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衡的。而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争端耗时长久,这段时间内投诉的发展中国家在相关的发达国家的出口机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这对于那些高度依赖某几种出口产品或某几个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无疑会造成巨大的损害。但是投诉方胜诉后得到的救济通常是在争端解决机构同意了专家组的报告以后让被指控的当事方纠正与协议不符的措施,对于这种与协议不符的措施被采取以来造成的损失则既往不答,即使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授权报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显然并不现实,因为由于一些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因素,发展中国家一般都不愿对发达国家实施报复。另外DSu的某些条款措辞不清,也给某些大国采取单边措施带来了可乘之机。 第三部分,盯0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探悉。该部分是本文的另一重点。作者在阐述了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之后,对DSU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具体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从这些条款的内容,含义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等方面来进行。 第四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家的对策。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去除不足,并对此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但同时笔者认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不是一毗而就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该被动等待,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此,笔者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发展中国家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积累知识和经验,培养本国的法律人才,以减少争端解决的费用。另外,发展中国家还应加强联合,考虑共同起诉和共同报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