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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备受人们的关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已经超过2.7亿亩,相当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5倍。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但又不可能通过大量占用农地,特别是耕地来解决城镇建设用地。因此,迫切需要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但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最具有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的财产权利之一,其流转交易却受到我国政策法律的诸多限制。虽各地流转试点工作不断尝试创新,流转交易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但是在法律法规上,特别是新近出台的《物权法》中也未能有所突破。对于这种情况,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深入研究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必然的,从试点的成功经验来看也是可行的,但是人们应清楚地看到,国家目前仍然在全国性法律法规中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也有其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的考虑,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应该将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功能细化,运用各个击破的方法,逐步逐个地扫除各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障碍,加快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改革进程,尽快建立起对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市场的规范。由此,本论文在对集体建设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将研究客体限定在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以避免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障碍被扩大到整个建设用地流转上来,从而增加宅基地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能性。 本论文在严格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现状。从《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来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论是从流转主体、流转程序还是从流转用途及方式上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其流转基本上是被禁止的。在我国人地关系紧张的情况下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做如此限制性规定,自有其制度设计的原因和理由。通过对这些理由的分析,我国可以为突破现行规定,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找到具有针对性的有效途径。最后,从现实中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的角度,对我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受到来自实践和地方“土政策”的挑战进行考察。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三个典型代表地区关于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探索。主要选取了安徽芜湖的政府主管的流转模式经验、广东省的“同地、同价、同权”市场流转模式经验以及上海基础设施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方式流转模式经验,并对各探索经验进行了分析,以期对规范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的流转提供经验借鉴。 第三部分是对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从流转主体、流转客体、流转方式和流转利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制度设计的基本构想。 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建议和配套措施。首先要解决我国全国性法律与地方立法相冲突的现状,以促进我国法制化进程。其次,从产权制度、流转范围、流转具体方式和年限以及流转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并提出立法建议。最后,完善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还需建立相关配套设施,包括设立土地发展权,健全登记制度,处理好宅基地与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关系以及规范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职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