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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城镇化地发展,我国农民的土地不断被征收,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但是征收农民土地仍然引起了一系列纠纷,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产生的矛盾在征地纠纷中尤其突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受理又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为前提条件。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其爆发的频率高,原告存在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这其中往往牵涉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及认定标准的确定。在司法裁判中,相关集体组织对于一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特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并不统一。并且在法院是否予以受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法院都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认定作为是否予以受理的前提,从立法理论层面上来看,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案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裁判,无法找到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参考,这也给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带来困难。因此,笔者围绕着长三角地区搜集整理100份裁判文书后,依据这100份裁判文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司法审判中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希望通过实证分析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统一标准和明确的受理态度有所帮助。首先,以搜集整理到的100份裁判文书为依据,分析得出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司法现状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其一,法院对于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的受理态度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两种。在予以受理的案件中又分为直接予以受理和间接予以受理,比较少的法院直接予以受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大部分予以受理的案件都是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和土地成员权益受损案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认定作为前置条件从而间接受理,并且在间接予以受理中不同案由导致各个法院在处理的结果也有差异,总结后主要分为三类。其二,在予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认定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分别认定,不管是一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认定还是特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认定,都不统一。其次,从法律规范不明确和认定标准不统一两个方面分别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现状进行原因的分析。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先分析法院予以受理和法院不予受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出因为相关立法机关仍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认定案件的受理,从而让各个法院在裁判时所依据的法律都不一样,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予受理和予以受理混杂的情况。并且法院关于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判文书分析后,可以得出将近一半的案件涉及到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等事项,主要因为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村规明约与相关的国家制定法冲突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出现裁判不一的结果。另一方面,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相关认定不统一主要从两类主体分析,第一,对于一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统一认定标准,主要是由于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未出台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度;第二,对于特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主要因为相关立法的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以及中国传统思想的束缚。最后,对于现在司法实践之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认定问题提出几点建议。首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程序规则的完善建议,法院在案件受理环节充分尊重诉权;法院在案件审理环节,对完全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予以保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存疑的村民,应予以多元化解决。其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实体规则的完善建议,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的确定;第二,优化一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规则;第三,规范特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