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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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可以满足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用工需要,为企业创造更多利润,同时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将连带责任引用到劳务派遣中,是我国劳动立法上的重大举措。2007年,我国颁布《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在劳务派遣中实行连带责任,这是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中。该法规定了当劳动者在被派遣过程中遭受损害时,应由两单位来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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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可以满足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用工需要,为企业创造更多利润,同时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将连带责任引用到劳务派遣中,是我国劳动立法上的重大举措。2007年,我国颁布《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在劳务派遣中实行连带责任,这是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中。该法规定了当劳动者在被派遣过程中遭受损害时,应由两单位来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当事人,且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而且我国规制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备,所以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在实践运用中引发了较多纠纷。本文以劳务派遣连带责任为核心进行研究探讨。首先,从基本理论知识入手,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总结劳务派遣的含义和特征;同时通过研究国内学者对于劳务派遣中设立连带责任依据的不同观点,分析一重劳动关系说、劳动过程控制权转移说以及双重劳动关系说三种观点及其特点;结合实践运用,分析我国在劳务派遣中适用连带责任的作用。其次,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典型国家美、德、日在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方面的立法,并对其法律规定进行评析,美、德、日三国在规制劳务派遣连带责任时都进行专项立法,而且所适用的连带责任类型明确,并规定不同损害类别适用不同连带责任。再次,结合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立法状况,探讨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类型不清晰、连带责任所涉及的“损害”类别不明确、内部追偿机制不完备等诸多问题。最后,分析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的不足,并对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连带类型、所涉及的“损害”类别、最终责任承担者以及承担方式提出明确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具体连带类型,区分劳动者所受不同损害而适用不同的连带责任,完善承担连带责任的追偿权等建议,为完善我国的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提供新思路,弥补我国立法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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