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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极其明显的人身自由剥夺性,所以对于逮捕措施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以免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不当侵害。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法将审查批捕权交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并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以求达到逮捕措施审慎使用的目的,2012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审查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谨慎的使用审查批捕权,保证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不被侵害,有必要按照审前程序诉讼化的改革理念对于逮捕审查程序予以诉讼化改造,使其与审判程序进行无缝对接,促进我国逮捕审查程序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通过将听证制度引入至逮捕审查程序当中,并对于听证制度这一广泛适用于社会各领域的评议方式进行一定的法律化改造,使具有十分鲜明的公开、公平特点的听证制度推广到逮捕审查领域,以期望真正实现我国逮捕措施使用上的合理化,杜绝逮捕滥用,并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朝着更加现代化的方向前行。我国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首见于行政法领域,多用于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环节,同时广泛适用于社会公共事务中;而逮捕听证制度就是于审查批捕程序中适用,以检察院相关案件的逮捕审查人员作为听证中立方主持听证,案件相关各方均有权参与,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逮捕进行讨论,最终以听证方式予以裁决的程序。逮捕听证制度所依据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四项原则:1、平等性原则,2、程序性原则,3、效率性原则,4、辩护性原则。通过考察我国现行审查批捕程序,可以发现其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不足,审查批捕程序泛行政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话语权缺失,逮捕审查程序缺乏有效监督,查批捕程序缺乏透明度。审查批捕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引入新的逮捕审查手段,用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以及逮捕措施的合理化运用,逮捕听证制度的建立恰能够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对策性解答,这就是逮捕听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在必要性讨论的基础上,从我国刑书诉讼法制观念革新、域外羁押听证制度考察、域内逮捕听证改革实验三方面入手来论述逮捕听证制度建立的可行性。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应得到保护的相关理念的深入以及审前程序诉讼化的刑事制度改革思想的推广都是逮捕听证制度得以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域外相关的逮捕听证实证经验和域内司法机关有关听证制度的有益尝试也为逮捕听证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实证基础。逮捕听证制度的具体建构应首先确立逮捕听证制度所遵循的相关原则,包括:1、听证公开,2、控辩平等对抗,3、言辞审理三项原则。对于逮捕听证制度的具体适用案件的范围划分,通过借鉴于2012刑事诉讼法将其概括为六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案件,案件侦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可能性的案件,对于申请批捕案件可能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辩护律师申请进行听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逮捕听证制度基本架构应设定为类似于审判程序的“等腰三角形结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具体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的检察官担任听证主持方,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其中,就逮捕措施的适用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制度的设立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大的话语权,使其拥有了与侦查机关相对抗的平台,辩护律师的介入更是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听证检察官最后应在公开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给予是否予以批准逮捕以公正的决定。同时对于批准逮捕的听证决定,逮捕听证制度应给与犯罪嫌疑人设定相应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