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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环境污染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由于政府行政行为的有限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随之诞生。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几部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专家学者也对该制度的原告资格、立案机制等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仍然不多。这是因为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这使得人们很容易产生“搭便车”的思想。为了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必须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本论文在民事诉讼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最近几年论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的有关零碎性研究成果之上,结合我国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进行了相关的理论分析。主要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的概念、特点及其存在机理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是对一系列能够增强相关民事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制度的统称,它具有激励对象的单一性、分布的广泛性和方式的灵活性。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美国和印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为了解决有关主体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性不足的问题,美国制定了公益律所、“败诉方负担”和“告发人胜诉奖励”制度;印度则主要从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果三方面着手,建立了“调查委员会”、“信函管辖”和“执行监督”制度。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当前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分析当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的不足。目前我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机制有所涉及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存在很多不足,如诉讼费用的减免不够彻底、缺乏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部分有待加强。第四部分则在综合前述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制度予以一定的完善,同时提出了几个我国目前还没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