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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大踏步地迈进信息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在原本承载人格利益的基础上又附加了更加多元的价值,表现为其在行政管理、商业运营、社会交往等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功能,为保证个人信息既能充分发挥其价值又不致损害公民权益,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各国立法重点关注的问题。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是指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以预防和打击此类行为给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带来严重侵害的犯罪行为。这与对公民个人信息给予的民法、行政法保护不同,其是以严厉的刑罚处罚来补充一般的民事、行政责任所不能达到的法律效果,是对个人信息予以法律保护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信息社会顺畅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均具有着重要意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随后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将上述两款犯罪的罪名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的出台对于严密我国刑事法网,惩治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直接写入刑法并将其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一改以往仅通个别罪名对个人信息予以的附带式间接保护的局面,奠定了两罪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本文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研究也以此两罪为焦点,将从对公民个人信息基本概念以及侵犯个人信息入罪必要性出发,着重分析上述两罪的犯罪构成,为当前此两款犯罪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同时也在分析两罪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并大胆地对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构想。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概述。这部分首先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基本问题的介绍,包括个人信息法律概念、法律特点及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此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为分水岭,对其前后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就此次《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予以入罪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了考察,并在经过四个角度的评析后得出了肯定的结论。第二部分为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及犯罪认定分析。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意在立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条文规定本身,通过对其理解和把握,为两罪适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建议。文章首先对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细致分析,在力求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两罪中用语模糊处进行解释。其后,又分别就两罪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疑难问题进行了归纳,并予以了详细的解答。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该部分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健全前置性法律规定、适时扩张犯罪主体范围、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相关词语内涵及科学设置法定刑。同时对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罪名体系的完善进行了大胆构想,建议将情节严重的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正当披露个人信息行为、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犯罪圈,形成较为系统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