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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作为一种顺应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兴行政行为,使得国家与公民从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逐渐转向服务与合作关系,自我国于2015年将行政协议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案件在司法实践大量涌现,而我国针对行政协议纠纷的完善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建立起来,通过引入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审理方能解决当前该领域严重的无法可依问题。在行政协议纠纷这一公法领域适用作为私法规则的民事法律规范本就是相对复杂的,而行政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太过原则性,这使得我国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实践中关于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十分混乱,排斥适用、过度适用以及生硬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相应认定结论和判决结果迥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行政协议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较之于以往的司法解释更加细化的规定,但对于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定并没有做出实质性探索。本文将在充分考虑行政协议之行政属性和契约属性的前提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协议案例,对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系统且合理地论证出行政协议纠纷中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则,对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做出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指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行政协议纠纷中民事法律规范适用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进行了细致阐述,突出了当前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法律适用的混乱,引入了行政协议纠纷中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研究这一问题。第二部分的内容为行政协议纠纷中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地原因分析,通过对该领域引入私法规则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域外司法实践的分析,旨在明确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协议这一特殊行政行为是具有高度契合性的。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围绕着行政协议纠纷中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进行分析的,通过详细全面的论证进而明确了补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限定、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强制规定等法律适用原则,为后面针对具体行政协议争议下的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分析做了原则性的铺垫与引领。最后,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协议具体争议下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在充分考虑行政协议司法实践现状的前提下将争议类型化,进而通过结合特定法律条文、案例以及相应法理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进行系统阐述,形成了针对具体争议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