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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重工业基地,其特点是高耗水,高耗能,重污染。水资源的有限性与用水需求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致使资源型缺水、设施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并存于山西省,成为扼制山西省经济良性发展的巨大障碍。要消除山西省缺水危机,势必要从根源上着手,对节水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加强节水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节水法律规范体系,贯彻节水政策法规的实施。目前山西省现有节水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节水制度的重视度不够、政策导向性严重、阶段性明显,特别是在立法方面,级别相对较低,各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法律制度间的融合性较差,部门间职责权限上的冲突常常出现;水价构成不合理,水市场政府干预过多、封闭性过强,市场的重要作用被行政权力所排挤,使现有制度不足以成为构建“节水型山西”有效的法律支持。节水法律制度相对混乱,在山西省水务一体化实施过程中,由于新旧制度衔接性较差,原有制度已经不能完全与当前的节水管理组织配套,致使节水工作与节水法律法规脱节严重;且法律规范中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规定较为原则,在进行节水工作的统一管理中不能发挥其应有效力,不能进行高效管理;此外,由于法规条例对流域、区域管理的界定不明,权限分配不合理以及城乡水务一体化中的制度与机构设置间存在的差异,严重阻碍了法律制度在节水工作中有序、有效运作。本文从山西省节水工作的实际问题出发,以《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为基础,对比相关节水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发现山西省节水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综合考虑制度缺失,管理权限分散,职责划分不明,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山西省节水法律制度和节水组织管王理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并以《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为核心对相关节水制度提出修改建议,力图为“节水型山西”的构建添砖加瓦,为山西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