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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概念与环境破坏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相伴而生,并随着破坏的持续和关注的深入不断发展,日益成为人类生存所必备的基本权利。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与周围的环境息息相关,对自然环境有着双重依赖性,农民环境权的享有和保护对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农民是这一权利的当然主体。当前,农村环境的持续恶化,“癌症村落”层出不穷,对广大农民群体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农民的环境权受到侵蚀。当然有其主观方面的因素,诸如知识结构、传统思想、能力水平等,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下,造成农民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方面的不利境况,使得中国农民为新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的牺牲。本文以广东省翁源县“癌症村落”为典型案例,分析农民在适宜环境享有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方面受到的侵害,以及农民作为环境权主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特征。我国的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模式与托达罗模型相吻合,托达罗模型的缺陷、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上的倾斜以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落后等共同作用,是为农民环境权受侵害的原因。要切实而深入的保护农民环境权就必须对其进行特别的关注和途径的选择。为了克服我国农村环境法制落后的现状,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首先,从宪法和法律上确认公民环境权,完善和填补农村环境立法的不足和空白,构建体现农民环境权保护特点的环境法律制度;其次,明确农村环境执法依据,建立一支适合农民环境权保护实际需要的执法队伍,并完善农村环境执法措施中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再次,加强农村环境司法,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快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走农民环境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道路。最后,根据2009年12月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继续实施的“碳汇”交易制度,创新农村污染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消除碳足迹,以期保障农民适宜环境的享有权。农民的环境权保护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工程,要达到全面保护农民环境权,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