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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起到了金融革新的作用。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有效的形式。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公司制,极大地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我国本土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刚刚崭露头角,还处于萌芽阶段。笔者选择有限合伙制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对于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效率、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健康、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方面阐述。内涵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投资公司概念的区分来界定的。应当明确的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是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二部分: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立法现状从《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地方立法中的规定三方面来说明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欠缺合格投资人的立法界定、缺乏合格的普通合伙人、信息披漏制度不完善、退出机制单一和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部分:简单介绍了美国、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这部分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对美国、英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最后基于我国的国情得出有用的经验和启迪。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该部分是结合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普通合伙人、信息披漏制度、退出渠道、监管方面来提出完善设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