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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时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如生产,分配,交换等这种活动,但人们进行这些活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进行约束,让人们顺利地完成这些活动。规则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首先这些规范表现为习惯,后来演变成了法律。这个规律也同样适用于蒙古法的起源特征。蒙古族在氏族社会所形成的某些习惯,随着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不断壮大,逐渐演变成为以禁忌作为典型特征的被称为“约孙”’的蒙古族古代习惯法。禁忌事实上是蒙古族最早的行为规范,它是蒙古族约孙最初的主要内容,也是蒙古法的源头。约孙在蒙古族早期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随着大蒙古国的建立,在继承蒙古族传统约孙的同时,以《大札撒》为标志,蒙古族古代成文法开始形成。历经几代蒙古大汗的努力,在蒙古族传统约孙继续发挥作用的同时,以《大札撒》为主要载体的大蒙古成文法不断发展。后来发展到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面临如何统治蒙古高原传统版图以及辽阔中原汉地的政治需要,元世祖忽必烈在“藩邸旧臣”为核心的中原知识分子参议下推行“汉法”,同时保留传统蒙古法的各种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律制度。毫无疑问,大蒙古国与元朝在法律文化方面的传承关系上是一脉相承的。传统蒙古法中有生命力的内容必然延伸到元朝而继续发生法律的效力。元朝法统的核心部分源自大蒙古国,这正是元朝法律的特色所在。元朝法律文化的形成主要源于蒙古族的民族传统,即诞生于蒙古高原游牧文化背景之下的贵族民主制,其法律文化的古老文化根基系于产生草原游牧文明的蒙古高原,而不是系于农耕文明的中原汉地。进入中原后,作为统治者的元朝蒙古贵族同时接纳了中原传统王朝的法律遗产,使得传统蒙古法律文化的主流开始汇合后共同经历了中国历史的变迁、时代的移易,在中华文明史上留下了共同的足迹。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相互碰撞、相互吸纳和相互替代,再加上宗教等的影响,从而构成了中国法制史独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