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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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在经历过漫长的发展后,成为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均已认可的概念,但是关于先行行为的理论依然有诸多争议和问题有待解决。一直以来在先行行为的问题上存在内涵模糊、性质不明确、判断标准不明晰、范围争议不断等问题。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些不足,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先行行为的运用问题频出,受到了学界的很多批判。 文章第一部分,对先行行为的理论发展历程做了详细的说明。先行行为的理论最初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到了关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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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在经历过漫长的发展后,成为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均已认可的概念,但是关于先行行为的理论依然有诸多争议和问题有待解决。一直以来在先行行为的问题上存在内涵模糊、性质不明确、判断标准不明晰、范围争议不断等问题。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些不足,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先行行为的运用问题频出,受到了学界的很多批判。
文章第一部分,对先行行为的理论发展历程做了详细的说明。先行行为的理论最初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到了关注及重视,之后开始逐渐影响到英美法系国家。纵观我国从古至今的刑法历史的发展,不论是从秦国时期的不告奸罪到《唐律》中将道德规定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还是近代以后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先行行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保证人地位,都充分的表明了先行行为早已涵盖在了我国历代刑法的发展中。理论的发展要结合实务的需要,实践的进步需要理论的推动,因此探索先行行为理论的需要不断地着眼于客观实践,不断地寻求新的进步和推动。
文章第二部分,对先行行为本身的认定要件进行了探究。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认定,是对先行行为认定的基础。刑法中的先行行为对于行为主体的要求更加具体,对行为要求也更加明确。只有其符合了认定的标准,才能将其称之为刑法中的先行行为。
文章第三部分,关于先行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及先行行为范围的明确是本文的核心。笔者认为,目前学界争议的义务违反说与因果关系说都无法对先行行为的性质问题进行准确的界定,因此,笔者试图运用客观归责理论的限定归责,将先行行为的适用做了一般性限定,之后通过客观归责理论的一般性规定在范围上对对先行行为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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