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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伴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过程,对风险分散与经济损失转移控制机制需求的必然产物,已成为现代社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为保证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不仅需要相应监管制度制约保险市场上的垄断、不公平竞争行为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问题,对保险机构实施微观的行业监管;而且还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和借助保险市场实现国家整体经济目标出发实施对保险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政府监管本质是一种制度性安排,监管制度的选择与制定直接决定保险监管作用的发挥;同时,监管实际上又是一个强制过程,它迫使被监管者的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企业)牺牲自身利益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点上进行生产,最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理性企业并不会被动地接受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相悖的政府监管,总会采取种种办法来逃避监管,维护自身利益,上述因素往往导致政府目标难以实现,甚至事与愿违。因此,必须明确保险监管目标,通过相应制度设计实现政府监管目标,并权衡保险监管的利弊及其可能带来的成本,在既定监管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追求监管效率的提升,最终实现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 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探讨有效保险监管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保险监管制度动态演变的归纳总结,丰富和完善保险监管理论体系;结合国情和保险监管制度优化的现实需要,探讨中国保险监管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与目标模式,为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保险制度相协调的有效保险监管制度提供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全文研究共分四大部分,前三部分为理论建构,最后一部分是实证应用。 第一部分:保险监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本部分为本文的第2章,主要阐述保险监管的基本理论,从规制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角度研究保险监管的制度根源及其合理性,为后文的分析奠定研究框架。首先,综述了传统政府干预理论基础及其在保险监管理论中的应用,指出传统监管理论事实上主要是围绕监管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还是特殊集团的利益两种观点展开的。但人们在实践中都能找到与这些理论的假定命题或结论观点相悖的事实,实践中也表现出加强监管与放松监管的反复探索过程,传统监管理论只是从不同视角部分地解释了保险监管的原因与作用。因此,本部分借鉴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利用交易成本法和博弈论工具,构造跨时期保险交易博弈模型和保险监管模型分别论证了保险监管具有的信用支持和市场交易成本节约是保险监管制度的根源及其合理性所在:信用支持是保险监管制度产生的根源,而成本节约是其生命力。最后,本部分根据保险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动态博弈分析,指出为确保保险监管的有效,保险监管制度设计必须包含对被监管者的监管制度与对监管者的监管治理制度两方面内容;重点是政府干预必须被良好设计,确立适当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范围,适时调整和改善监管制度,并加以谨慎实施。 第二部分:有效保险监管的制度设计。本部分包含本文的第3章和第4章,从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两个角度探讨了有效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的选择和制定,构建有效保险监管制度的理论设计框架。 就被监管者的监管制度设计而言,首先监管目标的正确选择和定位是有效保险监管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确保保险市场整体稳定发展,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为此,保险监管当局需借助监管制度的实施实现对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增进保险市场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目标等中介目标的影响和调节。其次,制度供给面临资源稀缺等相关约束,好的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为此保险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尊重市场竞争机制和适度干预等效率原则。在上述目标模式和原则下,有效保险监管制度规则的设计是围绕监管成本极小化来实现保险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是基于“可替代的现实制度安排”间的比较和选择。根据保险监管的传导机制,保险市场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市场绩效(偿付能力)监管是可选择的保险监管制度集合;监管制度执行主体的素质、保险产业和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及外部制度环境等变量则影响保险监管的有效与否。据此,本部分提出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设计应以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为核心,以保险市场结构和行为监管制度为有效补充,并实现与保险企业微观治理的契合。最后,本部分提出从保险监管制度的运行效率和综合效率来全面考量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运行效率考察的是监管制度的成本是否最小化,考察重点是监管下保险市场的运行机制,可以从保险市场结构、承保效率、创新能力、市场安全性、消费者利益维护等方面构造相关指标来衡量。但运行效率指标着重考察的是保险监管中介目标的实现,保险监管制度的有效最终体现为最大程度地促进保险市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即保险市场的成长性、保险对经济增长的促进程度与保险社会贡献度等三个综合效率指标的最大化。 对保险监管者的制度设计,是因为监管者的内在效能和行为效率直接决定保险监管的有效程度。在理性经济人的统一假定下,保险监管中也存在政府无意创租、被动创租或主动创租等寻租行为;同时,保险监管的公共产品特性、信息不对称、监管的负外部效应、监管的内部性与道德风险以及监管的自然垄断等都会引发保险监管失灵,造成监管行为的效率缺损。寻租与保险监管失灵的深层次根源在于监管多层委托代理中有效监管的激励冲突,因而必须对监管者构建激励兼容的监管机制;监管者的监管治理制度设计应实现内外部权力制衡与激励相容的统一。 第三部分: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的演进。本部分为本文的第5章,从保险监管制度的变迁角度着手,总结和探索保险监管制度演进的共性和规律及其有益启示,追踪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保险监管制度创新,以补充和完善有效保险监管制度的理论框架,并为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改进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本部分首先沿着14世纪保险产生以来保险监管制度变迁的演进脉络,解析了国际保险监管由严格的市场监管、到放松市场监管、再到偿付能力审慎监管的加强、以及当前的三支柱新监管框架的动态演进历程,得出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作用、慎重选择宽松监管模式、重视改善保险竞争环境以及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路径等有关监管规则变迁的启示。接着,本部分比较了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体制,分析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力量在保险监管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变化及其原因,得出监管体制设计应与本国国情紧密结合、监管体制的运转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以及以政府集中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力量为辅的监管体系等有关监管体制变迁的启示。最后,本部分指出保险监管制度具有与保险发展的同步性追求,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在监管体系改革和部门监管协调、监管手段、保险信息公开和监管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同时,保险监管规则的国际化与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也在日渐深化。 第四部分: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优化。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应用。本部分包含本文的第6章和第7章,是对前述理论框架的应用和尝试性解释,旨在解决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改进的现实问题,提供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政策建议。 本部分首先总结回顾了建国后国内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揭示了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具有政府干预的强权性、监管的被动性和事后性、多元化利益集团的影响力等演进特征。接着应用前文的衡量指标体系,从综合效率和运行效率两个方面、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考察了中国保险监管绩效及监管制度的运行效率。从总体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是有效的,特别是在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保险监管有效地发挥了监管对保险市场的调控和规范作用,对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监管理念和手段、信息披露和外部审计、行业自律和外部约束、保险意识和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监管激励等方面都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保险市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公司治理监管等具体监管制度的有效性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如何改进和优化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以实现有效监管目标是本文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因此,本部分最后从转型经济的国情现实出发,应用有效保险监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明确监管边界,提升监管效率”的改革目标、“实行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的有机统一,实现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的动态均衡”的改革路径以及包含监管对象和监管结构再造与监管主体和监管者的监管结构再造的两方面改革思路。本文认为,一方面应分别从宏观与微观层面进行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改进:在宏观层面,提出建立以效率优先为监管目标、以偿付能力和资金监管要求的激励相容为手段、以信息共享基础上的开放式多峰监管模式为组织结构、以保险消费者利益适度保护为保障的制度安排;在微观层面,建议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及市场约束等三个方面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改革,提高微观经营主体的效率。另一方面,作为有效保险监管制度的重要成分,应从提升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建立健全监管机构权力制衡机制以及监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三方面重构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治理,从源头上确保和提升保险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