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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与普通股相对称的、在公司利润分配和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权的一种特殊类型股份。优先股是一种风险小于普通股,而收益大于普通债券的投融资工具。优先股在投融资领域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位置,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优先股,各国公司法也对优先股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优先股的认识不足,尤其是我国的《公司法》对优先股没有相关的规定,使得优先股在我国没有得到完全正确的认识和应有的法律地位。目前在西方各国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均有优先股交易,并且既可以在场内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优先股成为美国公司筹集资金、政府挽救企业的重要方式。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股份公司只能发行普通股一种股票,优先股仍然是个盲点。优先股有发行的必要,它有利于股票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有利于增加融资渠道、缓解再融资压力,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且发行优先股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本文从优先股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优先股的特殊性,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国外优先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阐述该法律制度的概况,揭示其现状与中国有关制度进行比较、借鉴,并提出如何在国内引入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对策。在第一章笔者对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和德国的优先股制度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对大量采纳英美公司制度的日本公司法中有关优先股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在第二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优先股制度最发达的美国,对美国几个典型州的优先股立法进行透彻分析,并对美国优先股制度的判例法进行研究。同时对英国和印度的优先股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介绍,总结出英美法系优先股法律制度的特点。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当前优先股制度的状况和问题,结合第一和第二部分的研究成果,通过评析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优先股法律制度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