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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十分重要。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对资本市场的信息监管起到重要的作用。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其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一自律监管措施中提出了发布问询函的制度。自2014年12月以来,深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始在其各自网站上公开披露针对上市公司年报的问询情况,并及时公布公司回函。根据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从2015年起,问询函数量开始激增,深沪两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问询函的频率和数量均有所增长。证券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监管主体,近年来频繁以问询函的方式对上市公司发出问询函,使市场主体得以更清晰明了与信息披露监管有关的过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年报问询函的方式越来越受到深交所的重视,在资本市场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年报问询函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不长,国内理论界与问询函相关的研究相对较少,实务界关于交易所公开年报问询函时的市场反应问题尚未得到充分检验。本文以深交所2015-2017年公开的年报问询函为研究对象,尝试探讨上市公司被问询时的市场反应。研究结果显示:(1)上市公司被公开问询,会引发负面的市场反应;(2)被问询的问题数量越多,负面的市场反应越小;(3)同一年内被多轮问询,会引发更大的负面市场反应;(4)要求注册会计师核查说明的问询函,会引发更大的负面市场反应;(5)问询函涉及的问题类型会影响市场反应。本文的创新点包括:第一,对问询函的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分类,将问询函是否需要注册会计师核查说明,是否涉及商誉减值、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关联交易等方面,作为问询函内容分析的主要因素,在被问询样本中探究问询函内容对市场反应的影响;第二,本文采用倾向评分匹配的方法将未被问询公司与被问询公司进行对照比较,探究市场对问询函反应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再对问询事件中反映了市场有效性的子样本进行研究,探究问询函特征对市场反应的影响;第三,基于市场的角度本文选择年份、产权性质、分析师跟踪人数、是否为ST公司、审计意见类型、以前是否曾被问询和年报公布的市场反应等变量作为调节变量:市场认知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市场化程度不同,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低,信息披露意愿和规范化程度不如非国有企业;在信息环境方面,分析师跟踪人数等专业投资者和分析人士的比例、数量等反映了市场的有效程度;还有一些因素反映了证券市场上的已有信息,ST反映了该上市公司连续亏损,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表示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存在问题,以前曾被问询过表明该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过问题;上市公司年报的公布会引起正面或负面的市场反应,如果年报问询函引起了与年报公布相反的市场反应,说明年报问询函中包含了增量信息,且这些增量信息已经被市场接受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