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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别于一般民事权利,其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表现出侵权隐蔽性强、证据偏在性的特点,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相关的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控制,权利人在诉讼中面临着举证证明难的问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进而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成为知识产权维权的瓶颈。究其本质,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尽合理是造成权利人“举证难”的主要原因,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以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行为和结果两方面强调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助于从本质上破解“举证难”问题。当前,针对知识产权诉讼规定的举证责任特殊规则十分有限,在侵权行为的证明上,仅“新产品”制造方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裁定分配上,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分配举证责任的裁量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裁量标准,造成了实践中的适用困难。此外,在损害赔偿的证明上,举证妨碍在民事诉讼法和知识产权法中都有所规定,但是不同规定中对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的不一致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上述问题,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法解释学方法、文献分析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不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的范围、前提、法律后果进行了研究,梳理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分析了司法机关的相关判例,基于判例研究了本文提出的问题,探讨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的解决路径。本文认为,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遵循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法定适用的范围扩大持谨慎观点,并认为举证妨碍规则有助于在个案中调整举证责任分配。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当前权利人面临的举证负担及举证能力不足,应当加强举证责任特殊分配规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在规则适用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侵权行为的举证问题方面,主张采用举证责任的裁量分配,并严格审核适用的前提,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并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根据证据掌握的情况裁定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在现有的举证妨碍规定基础上,根据体系解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举证妨碍规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推定当事人主张成立。本文最后提出了解决路径的完善建议,即灵活把握当事人举证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以指引法官在个案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裁量,明确举证妨碍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加强释明权的行使以及秘密保护措施保障当事人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