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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公共财政从概念到制度实践都有一个“移植”的过程。从实现公共财政的四大价值目标一体现公共性、保障公平性、实践公益性和实现法治性--来看,中国的公共财政建设必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而要保证公共财政运行过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人大的财政监督制度,也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的财政监督,和人大制度本身一样,也都是制度移植的产物。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实现人大监督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人大财政监督制度的完善,而且取决于整个人大制度的完善以及人大与执政党、政府之间关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相对于整体制度来说,人大财政监督制度属于局部制度。虽然这种制度的运行效果受到整体制度的结构与规则的作用和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局部制度的改变不能对整体制度的变化产生影响。在这方面,局部制度行动者的努力是十分关键的。人大在执政党的政治背书下,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角度出发,要实现公共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并不存在一蹴而就的路径。渐进改革路径仍是务实的选择。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判定,实行“阳光财政”、增强公共财政透明度和实行民主预算、增强预算执行的刚性成为当前推进人大财政监督有效性的首选途径和步骤。真实有效的财政民主并不是寄望于“人人参与”的财政监督形式,而是将代议机关的财政监督变成一种实际的政治民主制度。遵循民主宪政条件下实行财政民主的理论逻辑,本文提出两个基本的假设:代议制财政民主必须在政治民主的框架下才具有更高的价值和有效性。在政治民主不足的条件下,代议机关财政监督的实际效度是很有限的;代议机关财政监督的实际效度,同时依赖于制度性技术的完善,包括政治权力的结构、监督权的运行机制、合理的程序和有效的组织。围绕以上两个基本假设,本文阐述了以下主要观点。第一,人大实行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可能是实现“阳光财政”的第一途径,但不能仅将其意义局限在财政民主化的狭隘范围内。第二,人大实行财政监督是制约行政权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人大权威和作用的提升首先取决于其财政监督有效性的实现。第三,在政治民主和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条件下,局部的、技术上的关于财政监督模式的妥协性改革仍然是民主实践的一部分,也是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