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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国家机关为民商事立法、司法之需要,先后两次于各省区成立调查组织,发动多方面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本文重在解析这两次调查运动的主客观动因及其价值取向,考察清末民初传统习惯存在的社会机理,回顾调查运动的启动、进展、地域范围和时间跨度,并对调查所设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继而考证这两次调查运动对当时立法、司法和人的思想的影响程度。最后,结合当代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现象,阐述清末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以及传统习惯对当代法制现代化的启示。 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原因。中国传统的国家与社会既对立、冲突,又调和、互动的特有结构,为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的并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清末民初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间家族势力的拓展,又为民商事习惯的的广泛存在提供了基本条件。就直接起因而言,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直接起因于筹备立宪及修订法律的资料收集、编制与统计之需要,以及“求最适于中国民情”的“良法”愿望;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则更多地起因于满足民商事纠纷调处和审判的需要。 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规模巨大,涉及当时的绝大多数省区。调查的收获也相当丰富。清末民事习惯调查涉及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关系、承继关系等方面;商事习惯调查则涉及商事总问题和商事行为。民初的民事习惯调查包括民律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商事习惯则包括商情、商事总问题和具体的商事行为。 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成果对当时立法、司法以及社会风尚、主体思想意识均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其现代启示是: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实则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既体现现代法律精神,又表达中华民族性品格”的理性行动。现实法律的创制逻辑,要求我们必须关注并遵从具有“先在性”的“习惯法权”。在当代全球化历史条件下,实行习惯调查、尊重优良的民商事习惯,创制契合国情的民商法律制度,保持本土资源和其间蕴涵的有助于法律实现的人文精神,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防范“法律殖民主义”陷阱的有效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