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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人类也随之进入了信息社会,信息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收集、处理、利用更加方便和快捷。由于网络的互联、共享、互通和弱安全性特征,个人信息从流入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那一刻开始,当即成为所有参与网络活动者的共享信息资源,并随之伴生出威胁个人信息,特别是网络个人信息的新问题,网络个人信息的概念由此而生。一般认为,网络个人信息是指人们在从事网络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识别本人的信息,是传统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和延展。“人肉搜索”技术是互联网技术高度互动化的产物,是一种变传统的从机器那里获知答案转为向网民获知答案的一种机制。在强大的人肉搜索技术面前,网络个人信息变得愈发脆弱,如果说个人信息是包裹着个人隐私的那件外衣,那么现代发达的“人肉搜索引擎”技术则是一双无形的双手,将信息主体剥成一个个的“透明人”。“人肉搜索”自其产生以来,众多“人肉搜索”事件见诸于网络和报端,著名的包括:“林嘉祥猥亵幼女事件”“铜须门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功夫少女事件”、“辽宁女事件”等等。这些事件一方面反映了广大网民对正义的追求,也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的一种体现,但也突出的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人们的价值观的迷失,网络个人信息沦为“人肉搜索”技术条件下的危城累卵。“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在赋予人们追逐正义的力量的同时,也暗藏了着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杀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或者说不完善,使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对个人信息特别是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泛滥。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明文规定在网络上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承担罪责,但是就侵权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应该承担责任和承担责任的大小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无法行之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透明人”时代的到来,呼唤《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七)等相关司法解释的尽早出台以及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制的建立。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或标准,以保证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活动以及虚拟空间中的安全。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向第三国跨境个人数据进行限制,并要求必须通过欧盟的“充分性”保护标准,否则禁止向该国输入个人数据,即“NO PRIVACY,NO TRAHE”(无隐私无贸易)的贸易原则。这一原则对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我国来说,无疑是又一新的贸易壁垒,如果我国不尽快制定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势必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阻碍。在现阶段研究如何建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无疑具有促进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七个部分:除摘要外,第一部分引言简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目的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人肉搜索”技术的含义及其起源与现状;第三部分则主要阐述网络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规制“人肉搜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四部分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践作出了简要的概括和论证;第五部分阐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第六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