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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节奏的加快,机动车已然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人们在享受机动车所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却也必须承受因使用其而导致的危险。道路交通事故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均会造成莫大的威胁和伤害。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利用法律规范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疑是使受害人获得最基本保障的有效方法,然而,在加害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等情况下,受害人却无法凭借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正是基于此而设立的。基金制度设置目的在于,确保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加害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逃逸等情况下,仍可获得法律的基本保障。因此,当受害人无法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保障时,基金将成为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其制度设计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法律之有力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因为涉及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更加谨慎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因此,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研究,对于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本研究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之架构为中心,从基金的概念说起,探讨了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基金的性质以及该制度中的政府定位问题。然后通过分析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缺陷进行实证剖析,指出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状。之后在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相类似的制度之基础上(例如:美国未获清偿判决基金、英国汽车保险人协会、日本政府保障事业、台湾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明确了其对基金制度的借鉴之处。在本文的最后部分,作者通过对基金的来源、管理机构、补偿内容、基金请求权人的权利保障以及基金的立法选择等问题的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矛盾之处,提出相关修正建议,俾供参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