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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起点,是文明的依托和社会的基础。生命从法学的角度上看,仅指自然人的生命,它是人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从事—切活动的基础。生命具有不可逆转性和不可替代性,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生命权以自然人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旨在赋予每个人生命安全的维护权和利益的支配权。保护人的生命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使命,更是民法的基本任务。在我们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中,无不应将保护人的生命权作为最高价值和目标。 然而,伴随自然人生命的消逝,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其并不能取得相应的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对生命权的救济和保护问题无论是在法律理论还是在立法司法实务上都有许多亟待厘清和完善的地方。也正因为受民法理论这一众所周知的“悖论”和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了我国一直以来对生命侵害案件赔偿较低的现象。法律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中国的现状要求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体现法律以人为本,注重生命权保护的理念和价值,因此,如何圆满地解决上述法律难题,已经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对此,笔者不揣浅陋,以生命损害赔偿研究为题撰写论文,从对生命权概念、特征等基本理念的阐释入手,进而解析生命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以寻求权利人缘何取得生命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之后对生命损害赔偿制度具体架构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并在最后分析了我国当前所建立的生命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如何完善的立法建议。笔者希望能通过以上分析,对生命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一番较为系统和全面地探讨。 全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 关于生命权的理论基础 人的生命是指其身体的活动能力,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生命权则是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各国法律尤其民法历来重视对自然人生命的保护。在侵权行为损害论中,由生命侵害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但要对生命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必须先对生命权涵盖的基本问题及其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