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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它是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在特有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迅速扩大,中央已将其准确定义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工作权是工作权的一种,特指要求国家和政府从宏观的角度采取各项促进就业的措施,尽可能为弱势的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最终实现充分平等就业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工作岗位不能满足所有劳动者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应该保证每个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因种族、性别、地域、户籍而进行的工作歧视。
本文把农民工工作权在内容上可分为工作前的、工作中的和失业后的不同子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弱势的特点,需要国家履行对其进行合理性差别补偿的义务,最终走向平等的公民地位。农民工工作权缺失的原因有农民工自身原因也有社会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法律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印度和新加坡的相关保护措施,在立法上详细规定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违反的惩罚措施。在农民工工作权的问题上国家要履行所负有的不同程度的义务,即分别为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
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不仅要从宏观方面研究,更要系统深入地研究其中最为基础的工作权,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本文首先对农民工工作权进行了界定,分析该权利弱势的原因所在,借鉴国际上和他国的相关立法,主张以人权的国家义务层次理论建立对农民工工作权的法治保障。希望本文的构想能够拓宽农民工工作权问题上的思路,进而找到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