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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日益成为一个与普通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民事活动。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综合验收合格作为商品房交付应满足的条件。何谓“合格”,或者说综合验收合格要达到什么要求,这就必将引出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之认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内学者分成两派,一派学者主张直接否定“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但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作为一个民事活动,国家如直接以公权力否定当事人的这一民事选择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故另一派学者主张制定一个“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认定标准”并予以立法,再运用这一标准去认定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针对这一主张,经过对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和国内学者有关商品房综合验收的论述文章予以分析研究后可知,使用该制定的标准去认定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同样会在执行主体、标准缺陷、标准科学属性、标准具体要求和时代同步及发展等五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而不可取。基于此,运用“合同解释”去认定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当前,合同解释可细分为本体论合同解释与方法论合同解释。在本体论合同解释的论述中,通过运用“前理解”、“视线来回穿梭”这些本体论的主要理论明确了列举案例中关于“综合验收”一词的意思,从而论证了本体论合同解释在解决综合验收合格认定问题的可行性。然而,虽然本体论合同解释对认定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当前运用该解释论可能会存在解释本身理论不完善、解释主体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等三个方面的困境,故方法论合同解释才是我们当前可以实际运用并解决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之认定问题的首选方法。在方法论合同解释的论述中,通过方法论分别对合同明确约定“综合验收”要求和没有明确约定“综合验收”要求两种情形的具体解释作业,较好地解决了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之认定问题。据此证明,运用方法论合同解释认定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是行之有效的。综上,运用合同解释不仅有效解决了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之认定问题,而且有利于“探求当事人真意”,维护合同自由原则。它为今后法官或仲裁员合理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甚至可直接运用的裁决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