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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某些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在与其交易相对方的商业交往中常常滥用其经济优势,剥夺相对方的交易选择权,侵害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现实中尤以大型零售商滥收进场费等问题最为典型。本文以反垄断基本理论为依托,结合学界的不同理论观点,对是否有必要运用竞争法来规制这样一类特殊现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并从规制模式、规制理念、规制内容等方面较为全面地比较考察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关于该问题的立法及执法、司法实践,最后,立足我国立法和执法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将滥用谈判优势地位纳入我国竞争法规制体系的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从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滥用谈判优势地位的现象切入,简要介绍了“滥用谈判优势地位”这一较新概念,并将此类行为与反垄断领域的其它类似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强调其规制独立性,进而在此基础上着力从理论依据和现实效果两个层面充分论证了对滥用谈判优势地位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集中考察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对滥用谈判优势地位在规制态度、立法模式、案件处理上的差异,进而剖析了其后的深层原因,同时,梳理出了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规制角度和执法思路。本章提出,随着竞争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实践中现实客观需求的渐增,运用竞争法规制滥用谈判优势地位的观点已成主流。而在规制理念的选取上,考虑到此类行为很可能影响到两个市场(上、下游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从而降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减损消费者福利,故采纳维护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理念更为适宜。同时,日本、韩国、德国在谈判优势地位的认定、滥用的判定、相关法律救济等方面的理论较为成熟,经验亦十分丰富,可为我国立法及执法之借鉴。第三章主要结合我国的现实问题及规制现状,提出构建我国滥用谈判优势地位竞争法规制体系的相关建议: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修之机,在其中增设关于滥用谈判优势地位的专门条款,攘括谈判优势地位的界定、滥用谈判优势地位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基本内容,同时考虑日后出台相关执法细则、司法解释及执法指南作为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