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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进行评价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我国不少学者已经认识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重要意义并对其展开了论述,但由于学者们的立场、观点各不相同,并没有形成一致看法,在具体的运用中,也没有完全的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会议认为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再如,对于想象竞合犯主张数罪并罚。本文就以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切入点,在对该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个原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以解决相关的问题。在第一章,首先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渊源和价值基础进行了考察。文章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法的正义性有着很强的关联性,法的正义性在刑法中的表现除了维持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人权保障。经过论证,本文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罪刑均衡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同时该原则还符合刑法经济化的发展趋势。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着如此重要的价值,因此,现代许多国家都在宪法、刑法中予以了规定,而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相关条文的规定却体现了这个原则。在第二章中,本文总结了现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含义,并就其中主要的争议点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明确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特有的原则,该原则并不排斥其他部门法在刑法对某个行为进行完评价后仍对该行为进行评价;其次,强调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刑事立法、司法原则,也是定罪、量刑原则;最后,由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权,所以该原则是禁止对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进行重复评价。经过讨论,本文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禁止对加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一情节给予多次刑法上的评价。第三章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论述,分别从定罪和量刑上予以考察。在进行具体讨论前,本文先对刑法评价所应遵循的另一个原则——全面评价原则展开了论述,认为当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冲突时,应当以人权保障优先。在对定罪的考察中,本文重点结合犯罪竞合进行论述。首先在想象竞合犯的论述中,本文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进行评价应当是对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进行评价,而想象竞合犯的行为在自然意义上只有一个,所以只能是实质的一罪,但侵犯了多个法益,所以主张以一重罪从重处罚。在牵连犯中,着重结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渎职行为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件,并且可以涵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渎职行为,所以不应数罪并罚。在法条竞合中,本文主要对如何适用法条进行了论述,特别是在法律没有规定而且适用特殊法条难以做到罪刑均衡时,本文主张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连续犯中,本文认为对连续犯以一罪处罚,虽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违背了全面评价原则,所以应当数罪并罚。在量刑中,文章也结合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展开了论述。最后,本文对之所以没有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原因展开了论述,认为应当从理念和技术上进行改善,以保障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贯彻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