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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背书又称回还背书、逆背书,是以票据债务人作为背书人的一种特殊转让背书。其特殊性体现在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身份的重合,因此为避免无意义的循环追索,基于票据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权衡,回头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追索权和抗辩等相关问题均需要以法律形式对其进行相应规制。而我国《票据法》对回头背书的规定仅限于第69条对出票人和背书人为持票人时追索权的限制,这不仅不能囊括回头背书的所有情形,还在“前手”“后手”的语言表述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对回头背书中持票人是否适用抗辩切断规则也未做规定。票据背书始终是理论界是探讨的热点,但是对于其中的回头背书制度,却缺乏专门的研究。对其与票据法中的其他理论如空白背书制度、期后背书制度等相结合讨论更是寥寥无几。因此,文章结合国内外的研究以及票据法基本理论,对我国回头背书制度的相关不足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回头背书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回头背书中的相关争议以引出问题,分别从回头背书中的追索权争议和回头背书中抗辩权争议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对于回头背书再背书的后手的追索权,学界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于回头背书是否恢复对人抗辩的问题,日本有六种不同理论的学说。文章第二部分是回头背书中的追索权问题。通过对追索过程的详细分析,认为对承兑人、保证人为持票人时的追索权也应当进行限制,回头背书可以进行再背书且再背书之后手的追索权不受约束。通过探讨回头背书与空白背书或期后背书同时存在于同一票据关系时的情形,得出追索权是否受限应当考虑两种背书发生阶段的特殊性视情况而定。文章第三部分是回头背书与人的抗辩的恢复问题。首先通过对回头背书中人的抗辩的六种学说的分析,得出属人性说较为合理。其次结合相关案例及理论依据,认为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应受原先所受对人抗辩之对抗。文章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回头背书制度中追索权、被背书权、抗辩切断等方面的缺陷,并对回头背书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