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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银行、酒店等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防范措施不强,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案件。毫无疑问,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究其原因,除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的缺陷。鉴于此,我国在09年12月份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7条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法的出台对维护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利益起到有益的作用,使两者关系平衡,矛盾得以协调,对建立权利义务体系有重要贡献。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国外几个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以及台湾,并从中获得了很多启示。本文总共分为四章,旨在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引言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综述和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简要描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再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进行介绍,然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具体分析,紧接着阐明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比较研究,简要介绍了德国、法国、英美、日本和台湾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指出了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启示。第四章分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的理论,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疏于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关公众人身、财产损害的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并针对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适用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分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重点论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民法典草案进行评析,并针对《侵权责任法》37条提出立法建议,笔者建议从采用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形式,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的判断,增加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