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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行业俨然已成为一个充满科技含量与未知风险的领域。食品安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关乎人类群体的生命与健康。苏丹红鸭蛋、三氯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毒生姜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民众迫切要求动用刑法手段予以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中已出现了 20年,但该罪的司法适用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使用"无根剂"(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本氧乙酸钠和赤霉素)制发"无根豆芽"的行为从合法到非法,再从有罪走向无罪,暴露出司法机关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质本身的巨大认识偏差。本文运用类案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无根豆芽" 2015年4月之前的203份有罪刑事判决书和2015年4月之后的2份无罪处理法律文书的分析,得出"无根豆芽"错误入罪的原因有二:一是在依法裁判方面,因司法机关对刑法第144条的行政犯、抽象危险犯本质的认识不到位,造成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抽象危险"的判断失误,反馈到裁判结果上就是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的理由都不当;二是在证据裁判方面,无视风险社会背景下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直接适用经验对"无根剂"的毒害性进行司法判断,造成"有毒、有害"的事实认定出现错误。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着重梳理"无根豆芽"案罪与非罪的三方面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通过"无根豆芽"案反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的三个常态化问题,分别是没有运用行政刑法的视野解读本罪构成要件,没有运用抽象危险犯的视野解读"抽象危险",在风险社会下错误运用司法经验判定"有毒、有害";第三部分,通过对本罪与近似罪名的区分,得出"无根豆芽"案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四部分,提出风险社会下本罪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分别是双重违法性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和技术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