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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开始施行,喜忧参半。喜的是我国立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善了诉讼费用的收取,尤其对财产案件的征收标准作出修改,此举表明了我国法律界对规范法院收费行为的重视。忧的是一些关于诉讼费用收取上的不科学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根治,当事人对不服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途径少,情绪不能得到有效舒缓,上访闹事者比比皆是。故仍需要我们做出不懈努力,共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基本概况。这部分介绍了诉讼费用的基本内容、构成和负担,并重点讨论了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性质。其中笔者总结概括了几种主流观点,认为其中“国家规费说”更加符合我国法院管理存在超职权主义的现状。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比较研究了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中,法国和俄罗斯是可以单独就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的,而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德国是不能单独提起上诉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设有诉讼费用评定程序,可以单独就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美国却不可以。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民事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方面,可以借鉴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本文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存在的缺陷。诉讼费用与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不仅是理论界,实务界更是应该投以足够的重视。笔者通过研究相关立法,以及向实务界尤其是律师行业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和意见,发现法院的“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并且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对法院采用的收费标准存有异议、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服、法院迟迟不退还当事人预交或者多交的诉讼费用等等。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就诉讼费用单独提起上诉。遇到上述情况时,当事人只能向作出裁判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但这只是内部监督,相当于让有可能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自行审视,要求其承认错误并改正,很显然这是比较难以实现的,该条文形同虚设。本文的第四部分,结合诉讼费用的性质认定诉讼费用是可以单独提起上诉的。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价值的指导下,重点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确定诉讼费用额程序和英国的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试图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确定诉讼费用程序,并以此作为诉讼费用可以单独提起上诉的法律依据。本文的第五部分,在建立确定诉讼费用程序的基础上,对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进行更详细的类型化分析。不过在研究我国诉讼费用裁判救济的同时,对诉讼费用相关制度的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有未雨绸缪的目的,符合法经济学原理,比如律师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费用的收取等等。因此,在该部分,笔者对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辅助制度以及律师收费制度作了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