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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允诺”,人们常常把它与民法上的要约混淆,或者通常把它置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视角之下来加以认识。实际上,行政允诺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活动,具备授益性、非强制性、公共目的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拆迁、税收、招商引资、地方发展及社会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允诺的应用使社会主体较为便捷、广泛地参与到公共管理服务事务中,它是一种互动性强,时处体现着公民与行政主体合作精神的新型行政行为关系,从一定程度上弥补着行政主体力不能及的部分。现代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其基本属性。行政允诺毕竟是一种尚无法律明确规制的行政行为,对依法行政能力还在建设之中的行政主体而言,随意允诺、越权允诺、违规允诺等表现实与法治政府之要求格格不入。如何科学认知行政允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如何有效地分析现行法律对行政允诺的规制作用、如何在依法行政理念的要求下对其进行完善?这成为本文写作的基本思路。通过文献分析,大致梳理出行政允诺在不同的行政环节具备不同的法律性质,它的法律性质是复杂的,既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又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依据之一,在行政相对人践约之后又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为此,本文形成了“行政允诺的做出——具体相对人的‘回应’——法律关系的转向(行政主体兑现允诺)”的三阶段分析视角,这种沿着事物发展顺序层层深入的方法构成了本文研究行政允诺及对其法律规制问题的有力工具。回归实践,在对117个具体个案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制行政允诺效果不佳、司法审查行政允诺纠纷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政府诚信形象受损。深入对具体个案的分析发现,滥用行政允诺概念和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缺位等是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忽视行政允诺法源性质、行政允诺极易与其他行为混淆是主要原因,行政允诺法律纠纷解决成本较高是客观原因。最后,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引下,从建设法治政府、建设诚信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宏观视角提出了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加强判决执行等建议。如何对行政允诺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提出对行政允诺的具体性司法审查和行政允诺法治化的改进建议;在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如何对行政允诺形成更好的内部法律规制等,因研究者目前学术能力之所限并没有深入讨论,有待今后持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