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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基本条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早已是法学界普遍讨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的观点莫衷一是。同时,财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公共使用”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及州宪法用来表述公共利益的法律术语,政府行使征收权要满足“公共使用”的限定。然而,宪法的规定始终是抽象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使用”要求又是如何理解的呢?在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最新财产征收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宣称对公共使用条款采用“公共目的”的判断标准,并判定经济发展需要是合法的公共目的,在此基础上遵从了立法机关对公共需求的判断。美国法院今天对公共使用条款的理解是怎样演变而来的呢?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其财产征收案件的历史上,对“公共使用”的判断大体上经历了严格限制阶段、宽严标准并存阶段以及宽泛理解阶段的发展演变,共形成了“公共所有”、“由公众实际使用”以及“公共目的”三种不同时期的判断标准。那么,美国法院又为什么会在不同时期对“公共使用”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呢?笔者发现,司法的判断标准与不同的时代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独立革命时期自然权利理论影响深远,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深入人心,法院采用了严格的判断标准;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法院的判断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20世纪初期经济危机后城市更新计划的推行更是促使了法院进一步扩大对“公共使用”的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考虑到各种城市社会经济问题需要通过财产征收、资源调整的方式来解决,法院一直都采用了宽泛的审查标准。同时,法院对财产征收行为采用宽泛的审查标准也与其遵从立法机关对征收计划合法性的判断密切相关。法院基于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的推定、立法机关拥有的警察权力以及“新政”后法院基本放宽了对经济社会立法司法审查的先例,几十年来始终遵从了立法机关对征收行为的判断。当然,法院遵从立法判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为我们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一种判断公共利益的思路,即公共利益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因素的作用下,会对其作出不同的判断。这是考虑中国公益征收问题可以借鉴的方面,也是笔者在将来要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