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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债权让与的案件,案件中需要确定受让人何时取得债权,涉及第三人的案件中,还要确定受让人取得的债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债权让与的生效规则,学者主要致力于债权让与对受让人何时生效的研究,缺乏债权让与何时对第三人生效的探究。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债权让与的结构入手,先论述了债权让与对受让人何时生效,在此基础之上,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将债权人的通知解释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生效的依据,化解了债权多次让与的难题,完善了债权让与的对外生效规则。文章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案例问题的提出。文中四个案例都是债权让与的案件,案件中受让人向法院申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对这种类型案件的判决差异较大,法院认定受让人何时取得债权有两种说理依据,一种是让与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取得债权,另一种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取得债权;同时,法院认定受让人取得的债权对第三人何时生效的依据也不同,有的法院将债权人的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生效的依据,有的法院认为受让人取得的债权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案例的争议焦点引出了债权让与生效的案件中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受让人何时取得债权的问题,另一个是受让人取得的债权何时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文章提出的两个问题的论述。目前学界对受让人何时取得债权的问题形成了三种主流学说,各种学说都是从不同的角度认定受让人取得债权,各有利弊。债权让与中涉及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三方主体,无论哪一种学说都应该充分平衡上述主体之间的利益,债权让与的过程也要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各国的立法例都认定让与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取得债权,我国的债权让与对内生效规则也不例外,让与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但让与合同具有相对性,转让债权也没有向第三人公示的途径,受让人取得的债权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受让人取得的债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属于法律漏洞。对于可能成为受让人的第三人来说,债权人的通知可以降低第三人的交易风险,对善意第三人有益,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将债权人的通知解释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方式,未经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取得的债权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样解释后对受让人、第三人、债务人都会产生有益的影响,有利于债权的流通和清偿,化解债权多次让与的难题。第三部分是对债权让与生效规则的完善建议。为了更好地司法实践,立法上应直接规定债权让与的生效规则。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将债权让与的生效过程区分为内部生效和外部生效两部分,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来解释《合同法》第80条来填补法律漏洞,完善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性案例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