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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完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在借鉴和参考ISDA主协议中的有关的制度和安排,于2009年推出了NAFMII主协议。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包括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时,都会广泛适用和援引主协议中确立的单一协议制度、提前终止制度、净额结算制度等相关规则。NAFMII主协议作为行业惯例,在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对中国对手方进行的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立法确认,而且我国法律法规对终止净额结算规则在破产情况下的适用性尚未有明确规定。终止净额结算的制度基础“单一协议制度”和“提前终止”同样也存在与现行法律制度冲突和适用障碍的问题。可以说,以上三个重要规则环环相扣相辅相成,但在我国都不具备立法层次的确定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本文正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作为问题的提出。本章从衍生品交易于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净额结算制度于衍生品交易的重要性出发,引出NAFMII主协议另外两个核心制度“单一协议制度”“提前终止制度”,并将其定位为净额结算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三者紧密相关,相辅相成。本文按照制度构建与适用的逻辑顺序分别剖析三个制度于我国衍生品交易市场和金融市场之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其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分析。第二章,分析和研究单一协议制度。本章从达成衍生品交易是否必须签署ISDA主协议或NAFMII主协议入手,以实践中法院相反观点的两个判例出发,从理论角度提出单一协议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理论和破产法公平受偿原则。接着从国内理论和司法案例的角度,分别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后结合国际ISDA主协议框架文件的架构以及美国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再思考。第三章,分析和研究提前终止制度。本章从樱达公司违约案出发,指出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为终止款项的最终认定范围,尤其是盈亏净额是否应当包括未到结算期的交易。接着从理论上分析自动提前终止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撤销权两个方面。最后,在理论方面,笔者从合同法可期待利益、破产法撤销权的行使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借鉴美国破产法自动冻结制度,对国内相关制度进行再思考。第四章,分析和研究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本章从柳工公司远期交易案出发,指出轧差结算的意思表示是认定轧差交易的关键。那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何为轧差?轧差的法律性质以及关键要素是什么?轧差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结算方式是否具有正当的理论基础?接着从理论角度分析轧差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并提出争议主要集中在轧差结算行为属于清偿行为还是抵销行为?之后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通过辩证分析国内外对净额结算的正反两方面观点,对国内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一定的思考。最后指出,我国应当建立有效且可执行的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但仍需要对适用的衍生品合约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最后,给予金融衍生品相关制度立法上的确认,有利于完善衍生品交易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功能,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并实现定价权,保障全球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