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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了绪论以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在概述部分介绍了先行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历史,先行行为从理论认可到判例确定,以及立法体现。说明了对于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根据从全面确认到严格限制的转变。刑法理论界对于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合理性以及根据存在不同的见解。绪论也阐述了笔者选题的意义和背景,研究先行行为的方法和进路,重点强调了贯穿于全文中的比较研究法。第二部分:先行行为基本范畴。首先在比较众多先行行为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先行行为是指能够产生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行为的发生使得被刑事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如果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不采取积极行为消除危险状态或者不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就产生消除危险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先行行为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这样的行为就是先行行为。并具体阐述了先行行为的特征。笔者认为先行行为是危害行为的选择要素,这样有助于完善不作为犯罪理论和犯罪构成理论。第三部分: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根据。在比较道德根据说和法律根据说的基础上,笔者认可了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是道德的要求,因此产生的作为义务是道德义务。第四部分: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需要满足一下条件:1有先行行为的存在;2危险状态的存在;3先行行为与危险状态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对危险具有支配力。第五部分:先行行为的范围。先行行为不限于违法行为,先行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先行行为也包括被监护人的行为,先行行为不包括不作为方式,先行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先行行为也包括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先行行为也包括增高危险程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