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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一方面它是平衡重要商品物价波动的金融创新工具,另一方面,它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市场。期货市场由于杠杆效应的存在,容易积聚风险,并带来价格巨大波动,因此加强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是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进而促进期货和金融行业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和保障。国际期货市场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和稳定的监管体制,但是各种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在不断冲击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鼓励创新和完善监管方面做到平衡成了现在各国完善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理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不到二十年的时间,经过几次巨大的整顿已经展现出快速繁荣的发展前景,这对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三级监管体系和比较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政府监管和期货交易所监管界限不清导致期货品种发展滞后,监管自治能力不强还有出现的变相期货等市场违法行为。这些也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有待完善之处。本文结合2008年发生的一起”变相期货”案件,采用对比、评析、演绎、归纳等方法等行文阐述。本文指出,由于期货发展需要成熟的投资环境,包括设置规范有效科学的期货交易所和理性高素养的投资者同时还需要自由发达的现货市场予以配合,因此我国期货市场所构建的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目前是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现状的。但是着眼于发展动力和发展速度,我们应逐步提高期货交易所的职能,加强其自治和经营能力,向公司化方向发展,同时转变政府监管职能,将政府从微观事物的监管中解脱出来,而转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宏观监管中,最终实现有效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同时,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监管职能,尤其是对市场的违反行为的监管职能也非常重要。有文化的本文有案例有论证,有理论也有实践,有几处可为亮点:一是涉及期货市场的三个理论命题的提出,对文章具有深入总结的实际意义,也将文章直接提升为一篇经济法的论文;二是在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完善方面,将完善政府监管与现代政府职能转换相联系,提出在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方面,政府也应向服务型,有限型、引导型和综合型政府逐渐发展;而在自治监管方面,加强行业协会监管的财政扶持和明晰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定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三是理论联系实际,将近期市场发生的违法扰乱案例与文章所论主题相联系,对这种涉及市场外部性和开放型的无人监管无法可依行为提出交由行业协会监管的可行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