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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国际社会,腐败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性公害。对此国际社会只有协调一致,通过国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犯罪。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联合国于2004年通过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有必要借鉴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尽快修改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便使其与国际社会反腐败的相关立法协调一致。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的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公约的有关规定作一比较分析,并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从实证主义角度探讨与研究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需要与反腐败公约相协调的4个重要问题。第一章是论文的引言部分,该部分主要从政治、经济、人性角度探讨了腐败现象的成因,并且指出腐败不但会对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会破坏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国际社会必须采取相对一致的步骤共同治理腐败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在治理腐败的措施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目前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的方面,因此各国有必要通过多边性的刑事诉讼法公约来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第二章是对于反腐败公约的介绍与评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一个专门针对腐败犯罪的国际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条约,具有很多首创的特点,本章对公约部分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的某些规范与公约的精神和要求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在加入公约以后,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探讨了预防原则概念的归属以及此原则在公约中的地位,并且指出预防原则应当体现并贯穿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之中。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相应的制度,预防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第四章主要探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由于腐败行为常常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这就需要各国之间展开积极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但是目前对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范畴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作一讨论。第五章主要探讨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约中的资产追回机制要求缔约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是国内学界对于是否应该进行刑事缺席审判还存在一些质疑,经过评析本文认为只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加以精心安排,建立这种制度利大于弊,并且不会损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第六章研究了反腐败的特殊证明程序。由于腐败犯罪是一种高智能性犯罪,而且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这就会给反腐败的侦察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反腐败公约规定了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完全不同的证明机制。这些机制可以降低追诉机关的证明难度。因此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对这些特殊的证明机制的合法性以及适用方法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