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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研究一直以来都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部分,无论是“国家(政府)——市场”经济法主体研究的两元框架,还是“国家(政府)——社会团体——市场”的三元主体模式,都承认国家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分析国家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时,经济法学界大多都秉承:“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的既有理念,这种理念虽然为国家进入市场,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在回答国家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时,却很难给出一个完满的答案,一方面,容易将国家在经济法中的角色与行政法中的角色混同;另一方面,对国家在经济法中权力边界未加界定,从而使国家在经济法责任模糊,影响国家在经济法中的正确定位。我们认为国家必须明确自身在经济法主体中的角色,且这种角色是以国家参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来定位的,而不是以国家本身来定位的。如果不能在经济法中对国家的角色给予合理的界定,将会造成经济法主体理论的逻辑混乱和法部门体系的冲突。同时,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就应该界定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国家在经济法中的权力范畴加以规范,确定其权力边界,这对完善经济法主体研究很是必要。因此,对国家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进行正确定位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将首先对经济法主体的概念进行介绍,并对国家的经济法角色特质进行深入的论述,挖掘出现阶段我国经济法学界对国家的经济法主体角色定位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其次,研究经济法中的国家权力与权利配置的现状,以及当前国家的经济法责任还不够明确的事实,来说明正确定位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角色的必要性;通过对合作契约理念的引入并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得出合作契约理念与经济法主体研究具有契合性,在合作契约理念的指导下对国家在经济法中的角色进行了科学性的定位;最后,文章对引入合作契约理念来定位国家的经济法主体角色的意义进行了说明。寄希望于在合作契约理念的引导下科学的界定国家的经济法主体角色,以求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有所补益。为经济法学的完善提供小小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