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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的犯罪案件,给侦查机关提出了严峻考验,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普遍增强,特别是日趋隐蔽、智能的特点更是增加了侦查取证难度。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从程序基本法的层面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证据适用等方面建立了技术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无疑对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技术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案件侦查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缓解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压力。但是我国目前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还不够明确、适用阶段不够科学、适用程序还不够严格、庭外核实程序还不具体等等,因理解不同和把握的不统一,出现的操作不规范、适用混乱所带来的司法困惑不容忽视。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始终面临着最大限度满足侦查工作需要和对公民基本人权保护的两难选择,只有明确界定技术侦查的内涵和种类,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其适用进行严格规范,构建合法、完善的技术侦查适用制度,才能使技术侦查措施的效能得到发挥,从而使侦查活动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间实现平衡。因此,如何让技术侦查措施能够更好的为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剖析和解决,从而保证技术侦查措施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