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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规定,目的旨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施行的《物权法》,在其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明确规定: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规定无疑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推向了新的高度。但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却没能像动产善意取得一样风平浪静,争议声从一开始就不绝于耳。这是本文作者感兴趣的地方,也是该篇论文以此为研究对象的直接原因。本文笔者首先重点阐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一系列基础要素的阐述,其次笔者讲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两种存在状态最后,笔者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分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方面进行探讨。本文笔者主张以下观点:本文第一部分,笔者以研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为开篇。重点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争议,对赞成和否定的观点分别予以评述,通过比较,笔者得出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优越性结论。其次是笔者讲述该制度立法的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强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两种价值追求: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最后,笔者列举世界典型国家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强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生命力,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第二部分,笔者分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笔者得出该制度适用前提的四大构成要件和标准,并且对每个构成要件进行逐步分析和探讨。其次,笔者通过简要分析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和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来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一般法律后果。作为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论述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典型情形,来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并且为文章的下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提供素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的情形和登记错误的情形。文章分别论述两种适用情形下适用要件和法律后果,以便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文章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和完善作为最后一部分。首先以列举说明的方式阐述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人保护不足、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和权利救济途径不足三方面的问题,其次便以问题为出发点对应列出三点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增加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