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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纵向关系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各类纵向限制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因此,纵向垄断行为的合法性评估是全球反垄断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核心领域之一,也是竞争政策发展和反垄断执法的一大挑战。纵向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各类纵向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纵向价格限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不具备显著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实施的纵向非价格限制受到的关注相对较低。我国《反垄断法》纵向垄断行为规则表现为对欧美法制原则和欧盟法律条文的继受和移植,具有高度概括性和较大的解释空间。纵向垄断行为现阶段在我国很多行业普遍存在,扭曲竞争、打击新业态,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我国消费者背负高价负担。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执法机构在一系列纵向垄断案件中,成功适用了《反垄断法》的既有规则,有力矫正和惩处了垄断行为,恢复了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福利。反垄断制度是保障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合理界定市场与政府角色的重要一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纵向垄断行为规则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性与企业需要的法律确定性和执法机构需要的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程度的脱节,纵向垄断行为的有效监管已成为我国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受芝加哥学派保守经济分析和美国2007年丽锦案判决的影响,对纵向垄断在何种情形下应启动反垄断规制、如何规制存有不同意见,倾向于生搬硬套美国实践,对欧盟模式的研究借鉴深度不够,缺乏对中国治理现状和市场发展阶段的实证考察。基于上述实践情况和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本文从法学、法经济学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入手,引入公共政策分析方法。首先以汽车产业的纵向垄断现象为研究案例,分析我国汽车行业纵向垄断行为,并总结出我国纵向垄断的症结。其次总结、比较纵向垄断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在欧盟和美国的发展现状,系统梳理了欧盟“禁止+豁免”模式以及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制纵向价格限制的历史脉络,批判了2007年丽锦案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及丽锦案后的困境,欧盟模式的“禁止+豁免”框架为中国的纵向垄断监管提供借鉴。然后通过访谈和问卷方法,根据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构建监管模型,从公共价值,授权环境和运营能力三个方面提出影响监管的重要因素,构建以“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指南”为核心的监管方案,并对汽车行业进行应用分析。最后在总结研究的同时,提出在政府与市场互动中的角色、规则的适用、电商模式中的纵向垄断行为以及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等未来研究方向。本文坚持实用主义和灵活性,紧密围绕在执法实践中识别出的具有紧迫性的难点问题,服务于我国加强反垄断制度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科学、合理界定市场与政府角色的需要,旨在促进我国反垄断执法能力的提升,降低执法机构的执法成本与企业的合规成本,保护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