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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正式在全国试行,这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我国如火如茶的进行开来。早在2009年5月份开始,作为最高法院试点单位的各基层法院,就开始按照最高院司法改革的宗旨在案件中试用,时至今日,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产生了极其明显的成效,有效地规范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地区的量刑基本统一,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所产生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消解了一些我国长期存在的司法潜规则现象,抑制了这些司法潜规则的生存空间和生存环境,遏制了司法潜规则的再生与扩散。司法潜规则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它根源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司法文化和司法理念,受我国司法机关的观念和法制健全与否的制约,多年来一直深深地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毒瘤。大量司法潜规则的入侵,扭曲了法律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的转变,法律期望构架的社会秩序渗入了潜规则的痕迹,法律规则的统治事业变成了潜规则较劲的领域。有鉴于我国司法潜规则现象的普遍存在及难以遏制的势头,我国司法界开展了以规范法官裁量权、坚持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运动,这一改革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承认,量刑规范化改革同样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办案规则,同样属于潜规则之列,所走的路线依然是遵循潜规则的形式,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而不为外界所知,这种模式是否能使我国的司法潜规则现象得到根本的改善,是否真的可以实现从根源上清除司法潜规则,是否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