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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历史文化大国,从古至今喜好收藏文物的人都不在少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和层次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的特点就是文化精神领域的消费需要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民间文物交易市场应运而生,民间文物已然成为一种商品。但目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体系存在“轻视”民间文物的情形,对个人文物所有权权能过度限制,不承认其客观存在的经济价值,由此导致了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体系缺乏规制文物流通的法律制度,造成各类文物交易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比如实际从事民间文物交易的古玩旧货市场,因法律的不承认使其处于“整体违法”的局面等,严重的不利于民间文物的保护。本文认为,承认民间文物的经济价值,重视其商品属性,是解决民间文物流通领域法律制度层面和实践环节存在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本文把分析民间文物的经济价值作为切入点,然后通过梳理规制民间文物流通的法律制度来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民间文物流通法律制度的建议。论文除去摘要、引言和小结外,正文部分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的重点是民间文物存在经济价值。该部分从介绍文物的其他价值入手,认为当前的民间文物价值结构中存在忽视经济价值的情形,然后分析民间文物存在经济价值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以此作为文章的开篇。 第二部分梳理我国对民间文物流通规制的立法状况,主要从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行规定两个方面展开,并进行简要的分析。在历史沿革方面,将建国以后的相关法律制度以时间线为轴,重要性为标准划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梳理分析;在现行法律制度方面,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个层次来进行总结分析。 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我国民间文物流通中存在的法律障碍。主要从现行相关民间文物流通立法的宏观层面和具体流通制度的微观层面,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指出因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导致的当前民间文物流通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四部分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间文物流通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要改善目前民间文物流通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要改变文保法领域立法中“重公轻私”的理念,贯彻平等保护的思想;其次要建立层次清晰、协调统一的专门调整民间文物流通的法律法规;最后应完善民间文物的鉴定制度、登录制度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