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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应用促使了互联网的诞生,互联网的出现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经济、政治、法律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平台,人们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网络在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资讯的同时,也给病毒、垃圾邮件、恶意软件等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尤其是恶意软件的泛滥,成为互联网安全新的威胁。恶意软件不仅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干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而且随着影响范围日渐广泛、恶意程度日渐加深,已经开始严重危害到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恶意软件没有法律约束但又暗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其发展速度如雨后春笋,造成恶劣影响,成为网络世界的最大公害之一。本文拟对恶意软件侵权进行研究,评析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现状并提出建议,从而促进我恶意软件侵权相关立法的完善。恶意软件是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处于病毒与正规软件中间的灰色地带,从合法软件逐渐向病毒靠拢,同病毒之间的界限已变得越来越模糊。主要包括:广告软件、浏览器劫持、间谍软件、恶意共享软件、行为记录软件等。恶意软件严重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我国立法呈滞后状态,对恶意软件无相关立法规定,使得反恶意软件诉讼常常因无法律依据而失败。国外很多国家都制订了关于恶意软件的法律,如韩国、印度、欧盟等,美国18个州也已制订,并且有18个州在探讨拟订该法案。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关规定,以期更好的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与国际社会立法接轨。恶意软件侵权的损害事实应从广义上理解,用户的合法权益的任何不利益状态,不论是因人的行为还是自然事件,也不论是未然的还是现实的,只要是确定发生的不利益,都应当称之为“损害”。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让用户取证面临重重困难,因此在因果关系方面应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用户的权利。恶意软件侵权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四方面。用户电脑使用盗版软件、用户的电脑硬件存在问题、用户的同意、职务行为等都构成侵权的抗辩事由。要完善恶意软件相关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修改现有基本民事法律,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基于恶意软件的危害性和紧迫性,应积极出台专门规范恶意软件的法律规范;制定我国的网络基本法;设立权威的官方检测鉴定机构;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