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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的局限性,无法有效保护受害第三人权益,进而引起厂群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增加政府压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迫切需要社会化的环境责任分担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是社会化责任分担方式之一。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由于供需不足,企业投保积极性低,没有强制投保义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僵局,这种僵局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来打破,2013年2月,环保部与保监会启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仅依靠政策性文件与地方性立法,缺乏上位法的立法依据,试点工作开展屡屡受阻,不如人意,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有效推行急需立法保障,法制先行。本文主体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问题的缘起。首先从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论的兴起引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次对我国环境污染自愿责任保险的试点及其困境进行概述,进而引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再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引出立法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立法的必要性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应对严峻环境形势的需要、衡平相关环境主体权益的需要、规制自愿责任保险弊端的需要、克服法律与政策掣肘的需要;在立法的可行性上,风险责任社会化理论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地方试点为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政府支持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第三部分介绍国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并借鉴经验。首先对美国、德国、瑞典、印度等国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其次从法律法规、承保范围、承保机构、法律责任、政府支持对国外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进行评析与借鉴。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建议。首先,提出健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即以完善环境各单行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第一板块、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为第二板块、完善环境专门领域的特别实施办法为第三板块,且三大板块中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为当务之急。其次,对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体制度进行设计,包括承保范围的界定、保险机构的选择、保险费率与责任限额的厘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企业投保保障措施的完善、保险人承保责任的再分散。并尝试完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建议稿),以供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