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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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济的发展超出一国的范围的时候,贸易交往中的纠纷也愈发国际化。在国际商事法院没有出现之前,仲裁是跨国商事争端唯一可能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原则,正是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仲裁的所有优势才得以彰显。但是,意思自治也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只有合理平衡它的范围和界限,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地作出兼顾到各种利益的裁断。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其实也就是对意思自治始终坚持,但却不断调整的过程。为了完善当前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尤其是中国的仲裁制度建设,让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扩大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本文开始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  本文的内容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意思自治,主要介绍仲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源起和性质;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二章主要研究我国对意思自治的范围和限制,从仲裁协议的订立、实体法的选择选择中不合理的限制;第三章是本文研究目的的升华,针对我国的特殊情况,对意思自治的适用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提高我国的仲裁水平,提升我国的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信誉和吸引力。为了达到以上的研究目的,本文采用了比较、总结、实证、归纳、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历史的回顾,总结出它的合理性,比较分析当今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找出其中最先进合理的范例,并结合自己科学的分析,得出更加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去指导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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