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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问题早在数年前就已经显现并日益严重,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达成共识。但因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主体资格、诉讼范围、因果关系认定等众多问题上均有争议。环境公益诉讼经常遭遇难以立案的困境,案件数量寥寥无几,难以发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初步明确了以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争议问题。南平生态破坏案是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司法解释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对生态破坏行为提起的诉讼。在这种背景下,南平生态破坏案对于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具体而言,本文以该案为出发点,从案件的争议焦点入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首先,第一部分以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点,对案件审理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与归纳;第二部分,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原告主体类别的起诉资格进行了逐一论述,并对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进行说明,指出其可完善之处;第三部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进行厘清,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可诉范围、与环境侵权诉讼的差异、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第四部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进行了阐述,从分析相关法条与价值衡量的角度得出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的结论,并且针对实践中原告承担的高昂诉讼成本与举证压力,可以通过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关单位支持诉讼制度、缓交诉讼费用制度、由被告或由设立的环境公益基金支付鉴证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分担原告诉讼成本,缓解其诉讼负担。本文从具体的案例争议焦点出发,通过分析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应如何适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与论述,以期对今后相关案例的诉讼、判决及相关法律适用起到了借鉴和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