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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学界,公司合同理论和社区理论似乎有压倒公司传统理论之势。理论根基的混淆导致股东民主在实践中的式微,恢复事物本质和追求科学真理需要重新对股东民主进行研究,并着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找到解决之策。2007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成因是股东民主与公司治理失效,股东丧失了对公司的根本控制,管理层恣意妄为导致风险累积,而这与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或经理层中心主义密不可分。各国公司治理改革着力于修复股东民主链条,恢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法律设计上的正常功能,监督经营者更好地为股东利益服务。近年来,股东民主运动成为公司领域一道亮丽风景,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准和股东权益保护。我国股东民主态势不良,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水准和损害股东权益。从股东民主基本原理入手,考察和借鉴其他法域股东民主实践和制度创新,服务我国股东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正确界定股东民主内涵及其积极价值是理解股东民主的起点把握民主真意,必须清晰辨识民主涵义,掌握民主基本原则,避免将竞争性选举和代议制片面化和绝对化。股东民主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理解,前者突出股东在公司中的主权地位,后者则指向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股东民主关键点有:第一,股东是公司主权者。第二,现代意义上的股东民主是一种资本民主。第三,股东民主蕴含着股东之间的平等,即对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给予平等法律保护;坚持多数决,同时保护少数的合法权益。第四,股东民主体现主权者的自主性,股东自治具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蕴。第五,股东民主并不排斥股东自由。股东民主与政治民主的类比有利于深化认识股东民主。实践中,股东民主已经无可争议并且成为一个国际现象。股东民主的积极价值在于能够破解股东的消极性、增加公司价值、对公司事务产生积极影响、使公司免于沦为殊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此外,股东民主不会损坏利益相关人之正当权益。二、股东民主基础理论是构建和完善股东民主制度的基础事物的最高认识莫过于把握本质,股东民主也不例外。公司本质决定股东地位以及股东民主本质。公司本质认识应当基于正确的判断标准。认识公司本质应当从经济生活入手而非法律条文,“法律规则”背后动因才是关键所在。传统法人理论纠结于“法人”外衣存在与否,无法获得本质性认识。关于公司本质有三种典型理论,即公司传统理论、公司合同理论、社区理论或者利益相关者理论。各种理论在公司本质解释上并非处于同一水平。哪种理论最具解释力、说服力和生命力,哪种理论就更接近于事物本质。合同理论和社区理论虽然各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与公司本质无涉。传统公司理论最能反映公司本质。股东是公司所有人,公司是股东的投资和营利工具。公司目的在于为股东赚取利润,董事在管理营业中的目标必须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实践中,这一理论已经被广泛接受。公司本质能否改变?在所有权不能被废除以及“资本雇佣劳动”的社会根源未消除的情况下,公司本质和股东的公司所有人地位不会改变。股东权利本质上是所有权,包含财产性权利、控制权、知情权以及诉讼权。在财产性权利中,股份转让权最重要。在控制权中,董事选举权最重要。知情权与股东诉讼权都是一种辅助性权利,前者有助于财产权利和控制权的行使,后者是强制执行其他法定权利的能力。董事选举权和股份转让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处于附属地位。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董事会享有经营权。董事管理公司的目标不是拿走股东控制权,而在于将管理责任交付给经营能手和甘于奉献的人手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与股东利益并不矛盾。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反映了对公司本质认识的不准确。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意志形成的场所和机制,只针对事关全体股东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决于股东行使所有权的自我限制。专家经营是提升公司效率的必然选择。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的配置主要是经营管理权的分配。董事会充分享有经营管理权主要表现为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之外,其余皆由董事会自由裁量,在实践中突出体现在商业判断规则的作用。在股东民主视野中,平衡两者权限的机制是公司章程而非国家立法。此外,强化股东权有助于股东发挥其监督能力,股东提案权和股东提名权是最好证明。民主蕴涵着平等与自由两个价值理念,股东民主也不例外。就现代公司的资本企业本质来看,在股东权利的行使和实现要遵守股东平等原则和股份自由转让原则。股东民主权利实现路径除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途径,也存在其他路径诸如协商民主。三、研究和探讨股东民主异化成因有助于对其矫正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民主权利难以或者不能实现,其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在理论和法律上为公司所有人的股东变成一个弱势“客体”,股东主权地位弱化甚至丧失,此即股东民主异化。股东民主异化主要是由于股东民主组织制度形式化、形骸化所致。此外,股东民主异化与个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障碍以及股东民主形式欠缺相关。与任何事物一样,股东民主异化也与其所处环境有关,其中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都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股东直接民主的组织形式是股东大会,除此之外,个体股东也可以直接行使权利。股东大会以会议形式运作容易导致股东大会形式化。股东大会形式化的法律成因主要有资本多数决异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明以及缺少股东大会法定出席数。间接民主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也蕴涵着内在矛盾与困境并使得其运作过程产生反民主的结果。在公司实践中,股东间接民主运行深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董事会空壳化或者董事会运行失范突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董事会为大股东控制,股东民主异化为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民主。第二,董事会被管理层内部人控制,公司运行脱离了其营运目标,股东民主权利无从谈起。我国董事会空壳化、形骸化突出之处在于经理层专政或者董事长专权。至于董事会形骸化原因,多数人皆指向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从而难以对公司经营决策作出客观判断、交叉董事及董事兼职过多、董事激励不兼容、董事会规模和构成不合理等等。董事会制度运转失效或者低效有其法律诱因,并且这些法律成因占据主导地位,是事物矛盾的主要方面。董事会制度失效或者低效的法律原因有:第一,董事会内部监督职能不足。第二,董事会以会议形式运行容易被内部管理层控制。第三,董事任命机制有缺陷及积极任职资格缺失。第四,法定代表人唯一性容易导致权力集中和滥用。第五,交错董事会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第六,董事勤勉义务模糊和责任缺失不利于董事勤勉尽责。监事会制度失效表现为监事会职能普遍虚化,一个突出的重要原因在于监事会缺少独立性。我国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的法律原因有:第一,监事任职资格不严格导致监事素质低下。第二,监事组成单一、任免机制有缺陷不利于监事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第三,监事会监督职权不明确,监事会履行监督职权缺乏配套制度支持。第四,监事会激励机制与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第五,监事会内部工作机制不完善。第六,缺乏监事独立监督权制度不利于监督效率。此外,监督机构重复设计使得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不能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便于股东行使权利制度的不足和缺失主要有: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和召集主持方面,主要表现为股东持股资格过于严格;股东提案权制度不完善;股东提名权制度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缺失和消极被动;股东大会委托书征集制度不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过于简略;网络技术环境下便利于股东行权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主要涉及网络委托书征集制度、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网络股东投票制度、虚拟股东大会会议制度。政治因素影响法律制度运作,也会引起股东民主异化。谁拥有公司、公司股权结构这类经济因素无法摆脱政治影响,欧洲社会民主主义制度以及美国个人主义政治制度对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比较典型。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会导致股权集中以及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负面政治因素诸如官本位制度、党委和政府直接任命经营管理者以及政企不分助推股东民主异化,使得公司分权制衡机制无从发挥,股东民主受到损害。股权结构对股东民主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在股权集中情形下,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致使股东大会形骸化、大股东滥权严重或者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中小股东消极对待公司事务,丧失了股东民主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在股权分散的公司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会成为经营管理层“自我延续”的工具。我国国有公司中,“董事会空壳化”呈现出“经理专政”或“董事长专权”的特点。监事会制度失效的经济原因也与公司股权结构密不可分。我国公司分配制度非市场化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单一、与公司业绩脱钩,呈现出高管薪酬行政级别化以及公务员化等现象,激励机制扭曲。在国有股所有者缺位情形下,股东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受损者。此外,集体行动中的共性问题即“理性冷漠”与“搭便车”也影响着股东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思想文化因素影响着影响着股东民主的实现。我国传统文化重视集体利益,强调个人道德、义务及责任,致使权利意识淡薄、小农意识浓厚,具有较强的仆从心理依赖和奴性文化色彩,股东不能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受“泛家文化”影响,董事长(总经理)专权严重,现代公司分权和制衡机制难以运行。在人治文化氛围中,缺乏规则意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缺乏按规则进行监督的意识;忽视个人意识、俯首听命于家长号令而不敢监督;非逻辑思维导致的人情、面子观念阻碍了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四、比较考察股东民主实践与立法变革获得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启示与借鉴股东民主实践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活跃,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对股东民主予以指导、支持和推动。股东民主实践最典型的行动包括利用公司委托书机制提名董事候选人、取消交错董事会、复兴一股一票原则、董事选举绝对多数制、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投票控制以及在网络环境下的便利股东行使权利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包括电子委托书征集制度、电子股东论坛制度、股东网络投票以及虚拟股东大会会议制度等)。其他国家股东民主实践和立法变革、制度创新对于我国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五、我国股东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在股东大会制度完善方面主要明确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祛除模糊条文、规定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以及建立股东对高管人员薪酬的投票控制机制。在董事会制度完善和改革方面要求明确规定董事会监督职能及履行监督职能路径、完善董事任职资格制度、建立专业委员会、明确规定董事任命机制和选举制度、废除法定代表人制度、完善董事勤勉义务和责任制度。在监事会制度完善和改革方面要求完善监事任职资格制度、监事组成和解聘制度、明确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建立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配套制度、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与责任约束机制、完善监事会内部工作机制、建立监事独立监督权制度。关于公司监督机构重复设置问题,应当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为选择适用机构,由公司自主选择。在便于中小股东行使其权利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方面,放松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和召集主持的股东持股资格要求、完善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建立股东提名权制度、完善股东大会委托书征集制度以及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此外,特别注意完善和创新网络环境下便利中小股东行使权利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委托书征集制度、电子股东论坛制度、网络股东投票制度以及虚拟电子股东大会会议制度。